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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数:70942018-07-20 14:32:41 来源: 邯郸市律师协会

新闻摘要: 邯郸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邯郸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可以对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重大工作安排和活动开展,应事先向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及秘书处报告。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事项,应报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应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事宜,按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 组织参加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三) 拟订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 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联系;

 (六) 组织开展与国(境)内外同行工作的交流活动;

 (七) 秘书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工作规划、执行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及其他工作计划;

 (二)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落实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任务,部署和检查委员工作;

 (三) 提出聘请委员会顾问方案;

 (四) 向秘书处汇报工作;

 (五)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但应报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同意。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委员中设秘书一人,负责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提名,经本专门委员会通过产生,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当向主任履行请假程序。

委员无故缺席本委会议、或拒不履行主任委派的任务、或因缺席本委年度½(含本数)以上活动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维权、调查、惩戒等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取消情形,授权该委制定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员违纪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纪惩戒工作委员会应当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制作包括时间地点、参缺席人员、议题及议定事项等内容的会议记录,主任签名后报秘书处备案。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遇有不同意见时,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将会议事项在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委工作纪律、制度等规程,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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