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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规程等三项规程的通知

点击数:91162018-07-20 09:34:34 来源: 邯郸市律师协会

新闻摘要:2018年5月31日下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规程、实习人员考核工作规程、刑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业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于你们,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31日下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规程、实习人员考核工作规程、刑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业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于你们,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

                                 2018年6月5日

 

 

 

邯郸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规程

(试行)

(2018年5月31日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和完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实习人员通过实习登记审查并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后,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实习考核资格。

三、邯郸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四、集中培训课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基本执业技能;

(六)律师协会安排的其他课程。

五、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年度集中培训实施方案。

六、集中培训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建立《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考勤表》,《考勤表》是集中培训的考核依据。

七、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培训纪律,行为举止文明,尊重授课老师和工作人员,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整洁。

实习人员遵守培训纪律情况作为实习考核中道德品行的评分参考。

八、集中培训结束时,实习人员完成全部必修课程并累计完成160课时的,视作集中培训考核合格。

九、授课人员应当认真备课,并将授课内容提前报秘书处备案。所授课程被评为不合格的,授课人员不得领取授课补助。

十、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程自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规程

试行)

(2018年5月31日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三、邯郸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根据考核需要,可以选聘执业律师和专家参与具体考核工作。

四、考核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并保守在考核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五、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内容。

六、实习人员考核包括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并取得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应当通过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考核申请书》;

(二)《邯郸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实务操作手册》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

九、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面试考核七日前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等信息通知实习人员。

十、面试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结汇报环节。

由实习人员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提问回答环节。

考核人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进行回答。

(三)评分确认环节。

考核人员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十一、面试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项考核内容各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实习人员每项考核内容的得分十五分以上(含本数),总得分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十二、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应当将其名单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十三、公示期满后,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并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十四、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协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程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刑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试行)

(2018年5月31日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议事规程。

第二条刑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刑事理论研究,组织律师刑事业务交流活动;

(二)调查、总结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改善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环境;

(三)收集整理典型的刑事业务案例及刑事业务资料,学习刑事前沿理论,探讨相关专门性问题,支持律师拓展刑事业务,履行职责;

(四)组织研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问题,收集、整理相关刑事业务资料,汇编律师在刑事业务领域的成功经验与优秀科研成果;

(五)组织律师刑事业务培训,举办相关培训与学术讲座等。

(六)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刑事专业委员会由从事刑事业务实务、具有较好刑事业务能力与法学科研能力、热心本专委会集体活动的执业律师组成。

第四条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加刑事专业委员会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积极参加刑事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刑事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依本规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刑事专业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提议或委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召开临时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委员大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刑事专业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刑事专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事务。

第七条刑事专业委员会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的律师业务研讨会,研讨会的内容为开展律师刑事业务相关理论和实务的经验交流与学术研讨,举办律师业务论坛。

第八条刑事专业委员会每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刑事领域执法、法律监督、律师业务等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刑事专业委员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刑事律师业务调研活动,就重大社会影响或在刑事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者个案指导意见。

第十条刑事专业委员会每年按理事会会议要求及律协工作安排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刑事专业委员会鼓励和组织委员和刑事律师进行刑事专业理论研究和专业论文交流,推荐优秀论文投稿或参评,对优秀论文编辑出版律师论文集、专著等。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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