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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邯郸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点击数:85652018-07-20 09:33:20 来源: 邯郸市律师协会

新闻摘要:2018年6月4日下午,邯郸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细则,业经市律协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于你们,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4日下午,邯郸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细则,业经市律协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于你们,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

                                    2018年6月11日

 

 

 

 

邯郸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细则

(2018年6月4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两次,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指定一名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经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共同决定,可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秘书处应于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时间、议题等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如需变更本规则确定的会议日期,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变更后的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监事应当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履行请假程序。

监事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议且未履行请假程序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监事累计四次非重大疾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参加监事会议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监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执业的应在两个月内提出辞去监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会议提议,报中共邯郸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同意后,提交监事会讨论审议。

未履行程序的议题,不得提交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会两专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监事长应指派相应监事列席其会议。

列席相关会议的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向监事长履行请假程序。监事长应将请假情况报送秘书处。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起者或相关文件起草部门或专项工作经办人、负责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二)监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己意见,每次发言前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获得准许;

(三)对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八条监事会审议事项与监事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监事的回避由监事长批准或决定。监事长的回避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九条监事每年应在全体监事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由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履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履行职责或行为有重大过失或年度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报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暂停其履行职责,并由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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