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通知
关于印发理事会工作规则等九项规则 的通知
点击数:114742018-07-27 11:11:29 来源: 邯郸市律师协会
新闻摘要:2018年4月28日上午,理事会工作规则、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常务理事值班和会长定期驻会制度等九项规则,业经市律协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
各律师事务所:
2018年4月28日上午,理事会工作规则、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常务理事值班和会长定期驻会制度等九项规则,业经市律协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于你们,望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直接联系秘书处。
邯郸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16日
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理事会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章程行使权力。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事宜,按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听取会长和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五)审议秘书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七)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和本会党组织有关律师工作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九)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十)其它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定于每年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举行,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指定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作出决定、决议,必须经出席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未经会长办公会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准上会审议,涉人事的议题不准临时上会,其他议题确需临时上会的,由会长决定。
第六条秘书处应于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会议事项通知全体理事。如需变更本规则确定的会议日期,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变更后的会议事项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履行请假程序。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派人员;
(二)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
(三)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律师代表。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签发后生效。
第十条秘书处具体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做好会议记录和材料整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常务理事会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
(四)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
(六)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讨论提出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八)讨论决定律师代表提案办理意见;
(九)其它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举行,由会长或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未经会长办公会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准上会审议,涉人事的议题不准临时上会,其他议题确需临时上会的,由会长决定。
第六条秘书处应于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如需变更本规则确定的会议日期,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变更后的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履行请假程序。
常务理事因不履行职责导致资格自动取消的情形,参照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的规定执行。
常务理事不能履行值班职责的,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条 监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事宜,按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签发后执行。
第十条秘书处具体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会长办公会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落实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律师协会、市司法局、行业党委有关律师工作的意见和部署;
(三)讨论审定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市司法局、行业党委研究批准的重大事项,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五)决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为顾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定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上午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委托其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能形成决议。
经会长或秘书长提议,可以召开会长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会议事项,由秘书处草拟,报会长审定。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议题和事项,不准上会研究和审议。
第六条秘书处应于会长办公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如需变更本规则确定的会议日期,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变更后的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七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事宜,按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九条 秘书处应当对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本会《章程》、《理事会工作规则》、《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秘书处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秘书处是市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等会议筹备、组织等会务;
(四)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可设相关工作部门。
第六条秘书处一般定于每周五上午召开例会,例会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处例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总结前一周工作,安排下一周任务;
(二)传达、学习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秘书处例会。
第七条秘书处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市律师协会一般性文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报会长签发。
第九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本会《章程》、《理事会工作规则》、《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可以对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重大工作安排和活动开展,应事先向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及秘书处报告。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事项,应报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应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事宜,按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 组织参加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三) 拟订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 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联系;
(六) 组织开展与国(境)内外同行工作的交流活动;
(七) 秘书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工作规划、执行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及其他工作计划;
(二)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落实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任务,部署和检查委员工作;
(三) 提出聘请委员会顾问方案;
(四) 向秘书处汇报工作;
(五)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但应报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同意。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委员中设秘书一人,负责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提名,经本专门委员会通过产生,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当向主任履行请假程序。
委员无故缺席本委会议、或拒不履行主任委派的任务、或因缺席本委年度½(含本数)以上活动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维权、调查、惩戒等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取消情形,授权该委制定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员违纪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纪惩戒工作委员会应当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制作包括时间地点、参缺席人员、议题及议定事项等内容的会议记录,主任签名后报秘书处备案。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遇有不同意见时,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将会议事项在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委工作纪律、制度等规程,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研究与交流,进行业务指导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可以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专业委员会重大工作安排和活动开展,应事先向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及秘书处报告。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事项,应报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应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事宜,按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 组织参加与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掌握专业领域发展状况和方向,开拓业务领域;
(三) 拟订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 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联系;
(六) 组织开展与国(境)内外同行工作的交流活动;
(七) 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普法宣传活动;
(八)收集成功案例、研究成果,总结执业经验,提出指导意见;
(九)拟定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十)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十一)收集专业信息,编辑业务简报;
(十二)秘书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会议,提出工作规划、执行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及其他工作计划;
(二)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落实本委员会的各项任务,部署和检查委员工作;
(三) 提出聘请委员会顾问方案;
(四) 向秘书处汇报工作;
(五) 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但应报主管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同意。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委员中设秘书一人,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提名,经本委员会通过产生,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当向主任履行请假程序。
委员无故缺席本委会议、或拒不履行主任委派的任务、或因缺席本委年度½(含本数)以上活动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应当制作包括时间地点、参缺席人员、议题及议定事项等内容的会议记录,主任签名后报秘书处备案。
专业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遇有不同意见时,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将会议事项在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经秘书处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邯郸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合法、合规、符合章程规定的管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做到公开、透明,让财务在阳光下运行;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维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有独立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监督检查,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程序: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二)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按照年度预算报告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规定批准后予以报销。
(五)支出2000元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由会长签批;支出2000元至10000元的,由会长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联签;支出10000元以上的,提请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和监事长联签。
(六)用款人在每一项款项使用后十日内,将各类原始凭证、单据等汇总,交给财务人员按照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办理报销手续。
(七)相关人员因公派长途出差,可以在高铁二等座或普通列车硬卧以下标准内报销城际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因特殊情况并经会长批准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个人车辆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报销燃油费和过路费。
(八)除报销本条第(七)项费用外,会员违纪调查工作委员会和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工作委员会办理调查或维权事项并结案的,市区内补助200元/件,县域内补助300元/件。
(九)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邯郸市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80%标准支付。每两年调整一次,如社平工资下调,工资按原标准执行。社平工资下调幅度较大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纳依规由协会和本人分担。
(十)监事会及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财务部门查阅预算及财务开支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质疑,书面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对预算及财务开支的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审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七条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一)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行业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行业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二)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现金的收付,除发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八条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每年度财务状况提交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三)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律师协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