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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

点击数:79682018-07-20 16:18:53 来源: 邯郸市律师协会

新闻摘要: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邯郸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会长办公会工作机制,根据《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落实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律师协会、市司法局、行业党委有关律师工作的意见和部署;

(三)讨论审定需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市司法局、行业党委研究批准的重大事项,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五)决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为顾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定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上午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委托其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能形成决议。

经会长或秘书长提议,可以召开会长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会议事项,由秘书处草拟,报会长审定。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议题和事项,不准上会研究和审议。

第六条秘书处应于会长办公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如需变更本规则确定的会议日期,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变更后的会议事项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七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事宜,按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九条 秘书处应当对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本会《章程》、《理事会工作规则》、《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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